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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一、季度预缴
在《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次点击增行。
在免税收入中选择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汇缴填报
在汇缴申报中通过分别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来反映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情况。
1. 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 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 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4. 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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