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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每个企业都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酒茶、交通费、赠送纪念品等。由于这些支出,有时候难以准确划分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因此,经常会被滥用。
为了加强业务招待的扣除管理,税法做出了限额扣除的规定,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为了防范风险,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增值税方面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在实际业务中,也有的税局认为赠送礼品要做视同销售,那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抵扣进项了,需要看主管税局的意见。
2、个人所得税方面
公司购买的用于业务招待的礼品、卡,给个人的,要按规定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此时需要注意,业务招待费要按含代扣个税的金额入账。
3、不合规范、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计入了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
如:企业投资者或员工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比如是因企业销售业务的真实的商谈而发生的费用。
4、无法证明其真实性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
对此,单位内部需要加强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管理,需留存相关资料。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
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被取走的支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据,越客观的证据越有效。
5、筹建期业务招待费与正常期间业务招待费扣除政策不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6、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适用不准确,可能导致税前扣除不准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此外,对于国有企业来说,除了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上述问题外,需要特别注意,商务招待活动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以及名贵土特产等。并且按照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增加商务招待活动内容;
(二)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
(三)虚报来访人数、天数等,套取接待经费;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经费;
(五)报销因私接待费用和个人消费费用;
(六)向所出资企业等摊派或转嫁接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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