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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B公司成立于2020年,在2022年度有研发费用支出,2022年10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B公司自行判断其2022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因此在10月预缴时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前段时间,在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B公司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公司需要取得什么样的入库登记编号,才能在汇算清缴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回答】
《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第二条明确,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左数,以下相同)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最新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因此,自2023年度起,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以外,其他行业的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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