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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有什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吗?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可以享受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吗?
答: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纳税人如何享受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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