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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为生产企业,兼营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转出额,应该如何确定?
【回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分得清专门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直接做转出;分不清用于免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按销售额比例分摊做转出;对于混用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可以抵扣,只有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才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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