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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积分送礼”、“积分抽奖”模式回馈广大客户,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回答】
一、增值税的处理方式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而移送他人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
因此,企业采取“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商品,商品所有权已经改变且不属于内部处置,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赠送礼品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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