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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消费者进行分期付款、先用后付等方式进行购物时,该如何计税呢?
【回答】
一、增值税的处理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因此,商家采取的是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若商家收到消费者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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