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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在境外有项目,现在处于收尾阶段。在这期间,我公司想将境外项目中的部分工程设备对外出租,对于取得的租金收入,能否免缴增值税?如果能免缴,是否需要向境内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二)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 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 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 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 下列服务:
1.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境外出租设备,取得的租金收入免缴增值税,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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