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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一、 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和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具体判定标准有哪些?
一、 财政拨款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财政性资金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上述财政性资金指的是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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