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政策要点:
1.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2. 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
3. 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4. 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5. 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
6. 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 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8. 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9. 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
10. 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更多推荐: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