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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二季度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额55万元,其中10万元未开具发票,45万元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可以适用3%减按1%征收率政策,请问应当如何办理二季度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对应不含税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8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您公司未开具发票的10万元销售额可先享受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后期如果补开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再补缴2%增值税;若补开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3%、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无需补税。开具3%征收率普通发票的45万元销售额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00000+450000)×2%=11000元,必须填写在申报表第18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本期应补(退)税额”=(100000+450000)×1%=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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