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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缴纳义务人】
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免税店及其他经营免税商品或代理销售免税商品的企业。
【征收范围】
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免税商品经营业务,以及设立在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和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品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
【征收标准】
按照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1%上缴。
【费款计算】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收入=销售收入×征收标准
【缴纳期限】
按年,每年5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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