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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但是这个人的专业技术能力对公司很重要,公司将该职工重新返聘,那么对于返聘退休人员,公司有哪些问题是需要注意的呢?
公司返聘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代扣个税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
公司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的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在统计工资总额时,返聘退休人员的报酬是否纳入工资总额?
参考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的回复(2022-12-19),公司返聘退休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也应纳入单位的工资总额中。
具体回复参考如下:
劳动工资统计中,关于离休、退休、离职等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这部分支出不在工资总额的统计范围。返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虽然不是在岗职工,但作为其他从业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其对应支付的劳动报酬也应纳入单位的工资总额中。
在申报残疾人保障金时,返聘的退休人员是否计入在职职工人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的回复:退休人员依法自社保正式领取退休金的(不包括内部退养等非正式退休人员),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如接受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虽具有劳动关系,但依法不应再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因此,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返聘的退休人员报酬,是否作为公司缴纳社保的基数?
退休人员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退休金,公司返聘之后,个人不用再缴纳社保,单位统筹部分是否要缴纳,看当地的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在国家层面,《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因此,返聘的退休人员报酬,是否作为公司缴纳社保(统筹部分)的基数,具体看当地的规定。目前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明确了自2019年3月份(费款属期)起,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劳务报酬(包括工资薪金等各类劳动报酬)不计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
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并作为其他费用扣除的计算依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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