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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提供教育服务的学校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问: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2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问: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吗?
答:不免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 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6〕68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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