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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机动车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需要取得什么凭证作为入账依据?完税凭证如何取得?跨年提前续保的,如何缴纳车船税?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当年转让能退税吗?我们具体来看一看?
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件《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2221 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购买机动车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应通过“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
(一)基本规定
《车船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改)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三条规定,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二十三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购买机动车时,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同时在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解缴代收的车船税。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向保险机构出示完税凭证原件。
(二)如何取得入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购买机动车由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后,取得保险机构开具的备注栏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入账凭证,并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三)如何取得完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第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四)跨年提前续保如何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车船税不能提前缴纳。而根据保险行业的相关要求,交强险投保人可提前购买交强险,时间有90日、60日、45日、30日等,那么跨年提前续保的情况下如何缴纳车船税呢?国家层面上没有直接的规定,我们看一下河北和贵州的规定,实务中要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修改)第六条规定,对于在年初投保交强险,保险机构代收了当年车船税的纳税人,当年末续保时无法提前缴纳次年车船税。保险机构提醒纳税人在次年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缴纳当期车船税,或在次年续保时缴纳当期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第一条对于跨年提前续保问题进行了明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按照现行保险行业业务要求,交强险投保人可提前90日购买交强险,由此导致部分跨年保单出现税险不同步现象。为此,保险机构按如下方式处理:如果车辆当年已经完税,则系统显示“已完税”,可以打印保单,但无法缴纳次年车船税,需要客户于次年自行前往税务机关进行缴纳或于次年同期续保时再行完税;如果车辆当年未完税,系统自动弹出当年应纳税额,待客户缴纳后方可打印保单。对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通过“问题车辆名单”功能核查并自动计算出问题车辆的欠税、滞纳金,次年纳税人办理续保业务时由保险机构一并代收代缴。
(五)车辆已交完车船税当年对外转让可以退车船税吗?
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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