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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计税依据如何确定?下面就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看一下。
增值税
买一赠一行为,发票的开具方式不同,其增值税处理也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和国税函〔2010〕56号文件的规定,如果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分别注明主商品与赠品的价格,并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注明相应的金额,则可视为捆绑销售,主商品和折扣商品均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在开票时,仅记录主商品名称,未体现赠品信息,或将赠品对应折扣信息填列在备注栏,又或者赠品对应的折扣额另外开具负数发票,则赠品也确认应税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所占比例,分摊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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