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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10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那实习生收入是按工资还是劳务报酬来进行计算呢?
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主要看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是否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如果实习生和用人单位尚未形成雇佣关系,实习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13号)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也就是说,在校生实习收入的性质是劳务报酬,根据规定,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以上的,收入额按照全部收入的80%计算。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可享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5000元/月,预扣率适用表一(见下图)。
举例:这个月的实习收入是6000元,对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预扣率为3%,(6000*80%-5000)*3%-0 <0。所以,这个月不需要缴纳个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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