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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额为9万元,但是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了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减免吗?
答:可以全额减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时间】
自2016年2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适用对象】
两附加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注意:适用对象不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按次申报缴费人,月收入低于10万元的同样享受免征政策。
问:我是个体工商户,近期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条件的,可以享受。
问:我也是一般纳税人,怎么去判断我是不是小型微利企业,能不能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减免?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的条件,无论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按50%征收的政策优惠。
【执行时间】
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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