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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异常凭证怎么办?要怎么处理?

来源: 中国税务报 编辑:那个人 2023/09/15 10:56:32  字体:

实践中,纳税人有时会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因上游企业走逃、失联,从上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补缴增值税。那么,异常凭证到底是什么?企业取得异常凭证之后,又该如何处理?

异常凭证有六类

异常凭证的类型共有6种:

第一类是从走逃、失联的上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类是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类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类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类是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的异常增值税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且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该纳税人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类异常凭证中,第一类最为常见,纳税人甄别起来也比较困难。要判断是否属于第一类异常凭证,首先要准确理解何为走逃(失联)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履行涉税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会被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举例来说,假设有一家企业A公司,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A公司和A公司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虽然可以联系到A公司的代理记账人员或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A公司实际控制人,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一般会将A公司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是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二是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

取得异常凭证要怎么处理?

取得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情形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一种情形是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此时,纳税人相应进项税额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二种情形是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这种情况下,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进行追回。若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免)税,其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三种情形是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这种情况下,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相应的消费税税款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对取得的异常凭证有异议怎么办?

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实务中,如果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具体规定作相应处理。

举例来说,M公司某日收到税务机关发出的接受异常凭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该张异常凭证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如果M公司为A级纳税人,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且在税务机关核实完毕前可先不作进项转出处理。M公司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M公司不是A级纳税人,则需在接到通知时对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但应注意的是,假设M公司存在异议,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如核实之后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即可继续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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