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问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范围是如何规定的?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代表处、外商投资企业?
【回答】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是否在征缴范围要看登记注册类型,以下登记注册类型不在征缴范围:(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内资个体、港澳台个体、外资个体。
更多推荐:
上一篇:分支机构需要单独申报残保金吗?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