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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否在"单位”栏填写"批”“数量”栏填写"1",列示为销售一批货物?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 (个人) 名称 (章)等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因此,企业应按照所销货物的实际分类、计量单位、数量开具发票,不得填为“一批”,若有需要,可以使用税控系统开具销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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