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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的资产及成本管理,由于不同业态、不同项目的实际业务模式差异及会计制度差异,其核算方法差异较大,由此产生相对复杂的税会差异。例如,PPP模式下社会资本方实质上不拥有PPP项目资产的所有权,所以在PPP项目资产处理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PPP项目资产不同于一般建造固定资产项目的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等相关规定,社会资本方不得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而是区分取得收入的权利不同,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应收款项)。
无形资产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中有明确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其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显然,PPP项目的基础设施类资产不符合上述概念所界定的范畴。PPP项目资产如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也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算折旧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方面,虽然对PPP项目资产并非以固定资产入账,而是以无形资产摊销形式计入税前扣除项目,但所计算出的资产折旧(摊销)额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故该项资产折旧(摊销)的金额无需纳税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时,PPP项目资产的计税基础及折旧额等税收金额应填列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表A105080)“固定资产”相关栏次;而资产原值、本年折旧摊销额等账载金额填列在“无形资产”相关栏次,从而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两类资产中产生纳税调整金额,两项纳税调整金额绝对值相同,调整方向相反,纳税调整金额合计为0.从填报规则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表A105080)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各项资产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需汇总到该表41行“合计(1+18+21+33+39+40)”,再对应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32 行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相关栏次,故该项PPP资产折旧(摊销)业务反映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32 行“(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A105080)”调增(减)金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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