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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些原因,交易后未开具发票,但通过《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的“未开具发票”一栏将相关收入进行填报,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由此可见,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并非以开具发票为时点。目前贵公司的操作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待客户索要发票时,应以负数填列增值税申报表附表 一“未开具发票”栏中,再将开具发票金额正常列明在申报表的相应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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