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如何区分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来源: 南京税务 编辑:那个人 2023/11/23 16:50:25  字体: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了2023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您是否能区分清楚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呢?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如何区分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让我们回顾一下,2023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具体内容。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4.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具体包括哪些范围呢?一起来看看。

生产性服务业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邮政服务

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

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性服务业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属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如果公司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我公司从事收派服务和道路运输服务,收派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约75%,属于上述哪一类型的纳税人呢?

收派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物流辅助服务,现代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因此,您公司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更多推荐:

专业问答 会计培训 财税政策

一文了解离退休返聘人员收入申报注意点

简易计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实务学习指南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