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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能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很多财务人认为,小规模纳税人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会有很大税务风险,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1、《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第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来看,只要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都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购买方不用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那么销售方就可以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很显然,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此文件规定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就不能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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