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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日常的财务活动中,发票作为重要的经济往来凭证,其管理与使用规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财税合规。对于作废发票是否要收回全部联次,有些小伙伴一直不是很清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这一事项。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也就是说,作废纸质发票应当收回发票的全部联次,如无法收回全部联次,则不能作废发票,应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每一份发票都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它反映了交易双方的资金流转、税收缴纳等情况。一旦发票需要作废,意味着原发票所载的交易信息不再有效,若不收回所有联次,则可能造成账务混乱,影响企业内部及外部相关方的财务数据准确性。
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老师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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