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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会进行抵消,已经被抵销的盈余公积的金额是否要调整回来呢?
1995年,财政部发布《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于企业如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做出规范。其中,对于子公司的盈余公积是否应当恢复并未做出相关的规定,但在注册会计师培训教材中,对于子公司所计提的盈余公积做了恢复处理,实务中也往往按照此项做法进行盈余公积的恢复。
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306号)第十条第5项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所属各级子企业当年及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不再进行还原。”由此,中央企业在做合并报表时对盈余公积不再予以恢复。
2006年2 月1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等38 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之后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明确“不需再将已经抵销的提取盈余公积的金额调整回来”。
2008 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删除了“不需再将已经抵销的提取盈余公积的金额调整回来”的提法,2010 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则沿用了此种做法。
此后《企业会计准则》2014年版、2017年版、2018年版、2019年版修订时,均无对合并报表中盈余公积是否列报问题进行描述。
因此,目前对合并报表中盈余公积的处理,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对合并报表中盈余公积的处理有两种方式:
1. 合并报表仅反映母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
2. 合并报表中的盈余公积按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予以恢复。
盈余公积,特别是法定盈余公积,是一个法律概念,是针对法律主体而言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先提取净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强调经济主体,而非法律主体,不宜基于《公司法》的规定,运用合并利润来恢复子公司盈余公积,而放眼会计规定,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正是具体合并层面并没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法律义务,作者本人也更倾向于合并报表中的盈余公积为母公司单体报表的盈余公积,不列报子公司盈余公积(合并调至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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