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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公司财务人员收到单位员工报销的发票,其中有数张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普票,购买方栏次只填写了企业的名称,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些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不可以!政策内容: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特别提醒: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其他企业。
案例二:公司财务人员近期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现其中有数份发票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这些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不可以!政策内容(一)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政策内容(二):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
政策依据(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
案例三:某公司财务人员在检查供货方开具的发票时,发现发票的字迹模糊,有的甚至看不清项目内容和金额。这样的发票是否可以入账?
不可以!政策内容: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
1. 按照号码顺序填开
2. 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3. 内容完全一致
4. 填写项目齐全
5. 全部联次一次打印
6. 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案例四:某商贸公司,销售货物种类较多,客户有时会以各种原因要求变更商品品名,于是财务人员按照客户的要求开具了品名与实际销售商品不同的发票。这些发票是否可以使用?
不可以!政策内容: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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