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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采购设备过程中,若设备尚未到货而提前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先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认证抵扣,但并不能据此提前确认资产并计提折旧。
1. 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企业在收到合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即使货物尚未到达,也可进行进项税额的认证抵扣。
2. 固定资产入账与折旧
对于固定资产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应当在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即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在设备尚未到达并验收的情况下,无法确认经济利益流入和成本计量的准确性,因此,不能提前将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计提折旧。正确的做法是,在设备实际到达并验收合格后,根据设备的实际成本入账,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
综上所述,尽管企业可以提前对收到的设备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但不得提前将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计提折旧,必须遵循“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方可入账并开始计提折旧”的基本原则。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会计实操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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