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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企业运营中,许多公司选择购买加油卡以优化自有车辆的加油管理流程。然而,不同于一般的采购业务,购入加油卡后的账务处理往往颇具独特性。那么购入加油卡取得发票这一业务,应该如何正确做账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正小保餐饮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运送蔬菜、米面粮油用的小货车。2024年3月,采购负责人刘经理提交付款申请,该付款申请单上显示支付用途是加油充值卡购卡,对方户名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金额为3000元。
(1)付款后,根据银行回单、付款申请单,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付账款—中国石油 3000元
贷:银行存款 3000元
付款后,刘经理向加油站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是报销人拿着普通发票来报销加油卡的费用,财务将款项支付给报销人,这种情况下的账务处理与企业对公账户支付给对方公司是一样的。由于加油卡内的金额还未实际消费,此时不能计入到成本费用损益科目。)
(2)实际消费加油后,刘经理拿来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54.87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5.13元
贷:预付账款—中国石油 3000元
由于该车辆在正小保公司并不是管理部门使用的,而是采购原材料使用的,正小保餐饮公司将该车辆产生的相关加油费、过路费支出计入到了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如果是行政、财务部门使用的车辆,产生的加油费应计入到管理费用科目;如果是销售部门使用的车辆,产生的加油费应计入到销售费用科目。
持卡方在购卡充值时可以取得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很多学员问到,已经取得了普票,还可以再次取得专票吗?
注意:凭借取得的加油充值卡普通发票是可以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 号)第十二条规定: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消费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加油充值卡发票在凭卡加油后,可以凭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加油记录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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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绝非仅仅是理论知识的机械应用,更多的是在面对复杂实际业务时,能够灵活运用准则、精准判断,实现业务与财务数据的无缝对接。会计实务技能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财务数据质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决策效率与经营绩效。
因此,每一位会计工作者都应当珍视每一次实操练习的机会,通过反复锤炼,不断提升对各种复杂业务场景的理解和处理能力。购入加油卡的账务处理只是其中一例,而会计实务中的技巧与经验,恰恰就是在无数个这样的具体案例中累积与升华的。不断打磨和提升实操技能,是确保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有效、有序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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