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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的房产,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基础来计算房产税的,有些企业将中央空调单独记入固定资产,没有并入房产原值,那这部分中央空调需要交房产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即使某些企业将中央空调作为单独的固定资产进行记账和折旧,但在房产税的计税环节,中央空调因其与房产主体紧密结合,无法独立于房屋而存在,故仍应被纳入房产原值之内。这意味着,即便企业财务账面上中央空调未并入房产价值,从税务角度考虑,也应当将其购置成本合并计入房产原值,以此作为计算房产税的基础。
总结起来,在我国的税务实践中,无论企业财务处理如何,自用房产中的中央空调均应按照规定计入房产原值,并据此缴纳房产税。企业应及时调整相关税务处理策略,避免因疏忽或误解政策而导致的税务风险。同时,建议企业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态,确保房产税的计算与申报符合最新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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