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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取得以往年度的成本费用发票,能否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回答】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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