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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销售收购药材是否能够减免企业所得税?
【回答】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 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二)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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