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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非金融机构,向另一家公司提供长期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涉及到哪些税收?是收到利息的时候确认收入吗?不同的税种涉及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因长期借款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支付利息的日期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因长期借款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利息的日期或者开具利息收入发票孰先的原则,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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