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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推出关于纳税信用一系列政策规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这一税收理念已深入人心,纳税人对自身纳税信用也越来越重视和关注。我们在此为您介绍纳税信用相关规定,请自觉遵法守法,依法诚信纳税。
税务部门每年依据纳税人在涉税事项方面的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等情况,按照近100项评价指标,对企业类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措施,同时,按照国务院“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要求,A、D级纳税人还将适用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纳税信用评价范围是: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包含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其中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近三年存在非经常性指标的纳税人从100分起评,不存在非经常性指标的纳税人从90分起评。
非经常性指标存在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存在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一般是每年4月份,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符合参评条件的纳税人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状况开展评价,评价结果4月底产生,5月初正式发布。从5月初至12月31日可以受理纳税人对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复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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