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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征、免征印花税凭证都有哪些?
【回答】
首先,要明确哪些凭证是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的。
(一)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 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二)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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