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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取低值)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黑龙江省为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取低值)。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对工作不满1年的,应先将实际工作月份数折算成年,再乘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不到一年或当年注销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现行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有:
一、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我省人民政府规定的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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