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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已经结束,企业根据汇算清缴数据,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企业已经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应停止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但如果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仍然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办理过汇算清缴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
● 首次汇算前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温馨提醒:
在“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判定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月发布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问答》明确,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其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动态调整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于2024年2月1日施行,限制类目录和淘汰类目录变化较大。建议企业关注相关变化,准确、及时判定所属行业是否符合规定,进而合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 首次汇算后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
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未及时享受减免优惠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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