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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有什么土地增值税优惠吗?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
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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