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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卖二手住房要缴纳哪些税?快来学习下吧~
居民个人作为二手房的卖方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
1. 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注意点:以取得的房屋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2. 附加税费
●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 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
● 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征依据,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
3. 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能提供房屋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的,按实际成交价格减除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1%核定征收。
免税情形: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包括购房人、配偶,不包括未成年子女)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有关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居民个人作为二手房的买方需要缴纳契税。
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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