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要求,新年有新意!
根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类的无形资产在进行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中,有如下几点要求:
一、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强制披露要求:
(一)按照类别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进行披露,披露格式:
为给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相关的信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将无形资产的类别进行合并或者拆分。
(二)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及摊销方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账面价值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摊销方法或残值的变更内容、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四)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无形资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剩余摊销期限。
(五)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二、自愿披露:
对未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得以确认,但又影响企业价值的知识产权,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自愿进行披露。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下列知识产权(含未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一)知识产权的应用情况(包括知识产权的产品应用、作价出资、转让许可等情况)。
(二)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质押融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债务重组、资产置换、专利交叉许可等)。
(三)处于申请状态的知识产权的开始资本化时间、申请状态等信息。
(四)知识产权权利失效的(包括失效后不继续确认的知识产权和继续确认的知识产权),披露其失效事由、账面原值及累计摊销、失效部分的会计处理,以及知识产权失效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分析。
(五)企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