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如何迎接“税率下调”?
3月5日上午,李克强总理作了一年一度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从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的商品税率将会降至13%;原适用10%的商品、服务税率将会降至9%。由于税率下降,导致增值税税负整体降低,但是对于企业来说,进、销两端,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影响一:设置税收政策变化特别条款。
众所周知,增值税是价外税,但也与定价存在密切关系。在已知税率下调的情况后,签订的合同,需要就增值税税率变化事项进行明确,以免引发纠纷。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民事约定不得与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相冲突。
影响二: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合同在4月1日之前签订,并不代表适用调整前税率。适用何种税率,需要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可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影响三:交易价款是否含税。
在4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应尽早与对方明确交易价款是否含税,以及由于税率变动(属不可抗力)导致的结算价款的调整,以减少交易双方围绕增值税引发的争议。理论上来说,在一般计税方法下,由于税率下降导致税额下降,因此结算款也应按相应金额调整。
影响四:防范发票错开风险。
因为税率调整是有时间点的,发票的开具应尽量保持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最终实现开发票的税率,与法律规定的税率相一致。适用的税率取决于:税率的调整时间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发票税率开具错误,不仅会导致增值税纳税额错误,还可能导致发票虚开(与实际业务的税率不一致)。
影响五:避免纳税申报错误。
在税率改革之前签订的合同、确定的价格、已经进行的无票申报,应就税率变化及时与其他方明确合同内容,已经实现的销售及早地开出相应税率的发票。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税率变动之后采购发票的税额将减少,因此应与供应商做好沟通工作,在减少付款和及时开具发票之间有所取舍。
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政策的紧迫性,现在新的信息也只是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还未发布可执行的财税文件,但是已经确定了税率下调的施行期限:2015年4月1日。所以留给我们企业的准备时间很仓促,我们需要在这段时间内抓紧时间搜集数据、分析决策、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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