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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政府工作报告》责任分工,明确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围绕从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降至9%的举措,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更大规模减税的部署。
税率下降不仅会导致增值税税负整体降低,还会对企业的合同签订产生深渊的影响。
一、关注设置税收政策变化的特别条款。
众所周知,增值税是价外税,但也与定价存在密切关系。在已知税率下调的情况后,签订的合同,需要就增值税税率变化事项进行明确,以免引发纠纷。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民事约定不得与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相冲突。
二、合同内容应明确交易价款是否含税。
在4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应尽早与对方明确交易价款是否含税,以及由于税率变动(属不可抗力)导致的结算价款的调整,以减少交易双方围绕增值税引发的争议。理论上来说,在一般计税方法下,由于税率下降导致税额下降,因此结算款也应按相应金额调整。
三、梳理跨税率调整期的长期合同。
合同期跨越2019年4月1日的采购合同、销合同要考虑税率下降的影响。因合同签订时的税率与实际执行期间的税率不一致,就要考虑相关是否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无论是采购还是销售合同都有要考虑税率变化对价格的影响,财务人员需要梳理企业的长期合同。
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政策的紧迫性,现在最新的信息还仅仅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议,还未发布可执行的财税文件,但是已经确定了税率下调的施行期限:2019年4月1日。所以,我们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积极做好事前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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