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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0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39号。公告中第六条明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这里,网校提醒一下大家,并不是所有的旅客运输服务都可以抵扣进项,那么哪些情形不能抵扣?且看网校细细道来。
1. 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火车、飞机、还有一些长途客运早已实现实名购票,票据打印出来肯定会有旅客的姓名等身份信息。对于有身份信息的客运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但是还有些确实不会打印身份信息的客运发票,比如出租车发票, 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1注释表格中明确,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属于陆路旅客运输服务-道路旅客运输服务。
对于出租车发票我们需要注意:有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车发票是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没有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车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某些地区目前还在使用客运定额发票,按照文件规定,这些是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
2. 用于集体福利的机票、火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客票不能抵扣进项。
比如单位员工集体出游,到景区团建,无论是大巴发票,还是飞机票、火车票,进项都不能抵扣。
3. 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购进的客运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比如某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对于这一甲供材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此种情况下,如果有建筑工人到异地出差报销火车票,即便满足有身份信息、4月1日后发生等其他条件,该纳税人为此项建筑服务发生的这些客运运输服务费用的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
政策文件依据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4. 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够抵扣进项,国际客运服务不能抵扣进项。
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公告2019年第39号中第六条已明确规定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如员工在国外出差,在国外乘坐当地的火车,此种情况下虽然也是实名购买的火车票,但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5. 开票日期为4月1日之前的不能抵扣进项。
2019年4月1日之后购进旅客服务方可抵扣,具体以扣除凭证开具时间为准。
3月30日 上午9:00-下午17:00 周末六小时连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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