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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残疾人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3号)第一条规定:“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不能重复享受。” 根据《关于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残疾人员应持有以下证件中的一种:1、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民政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等伤残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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