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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界定农产品的范围?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附件1:
第一条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农产品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农产品的征税范围为正列举,因经过发酵的面不在农产品列举范围之内,故不得按照农产品适用税率9%征收增值税,而应按照一般货物的适用税率13%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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