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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收藏!实际业务中印花税如何做好风险把控。
印花税零申报误区 小税不可小视
1.特殊销售业务(换抵投业务)印花税的风险把控
酒店接受投资者(股东)投入的资本,应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在 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股本),多出的金额, 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股本溢价”。
接受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酒店接受投资人作价投入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和商标、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应按协议确定的价值(要公允)和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在办理完财产转移手续后(无形资产需要相 关政府部门确认变更手续后 。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股本溢价”。
抵债: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
以货易货
根据国家法规规定易货是需要缴纳购销合同万分之三的印花税,易货购销合同通常是不以货币作为价值的,在合同签署时是双方进行等价物品的交换,在合同中需要注明参与交换的物品种类和规格等,而且需要合同内物品全部完成后才算完全合同履约
2.借款业务印花税的风险把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从表中可见,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才需要征收印花税。
所以如果是非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间的借款合同,是不需要征收印花税的。
一、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手续不够统一,有的只签订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 也有的既签订合同又填开借据。为此规定: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二、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三、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 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四、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 “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五、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计税贴花问题。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对这类 “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 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六、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七、关于对基建贷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 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 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3.购销业务印花税的风险把控
1、总分公司之间发生销售业务需要交印花税吗?
2、母子公司之间发生销售业务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3、没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4、无固定金额的销售合同怎么交印花税?
5、暂估入库的商品也要缴纳购销印花税吗?
6、企业是商业批发业,当月“库存商品”科目发生额1000元,“销售收入”科目发生额2000元,印花税如何缴纳?
4.委托加工业务印花税的风险把控
(1)受托方提供原料和收取加工费,仅以加工费为计算加工承揽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2)委托方提供主料,受托方提供辅料并收取加工费,其中主料和辅料归为购销计算,加工费以加工承揽计算,最终以以上计算所得之和作为加工承揽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3)受托方提供原材料、辅料,并收取加工费,最后以后两者为依据计算该笔业务应缴纳的印花税。
5.租赁业务印花税的风险把控
6.运输业务印花税的风险把控
一、关于国内联运凭证的计税和缴纳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 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 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二、关于国际货运凭证的征免税划分
1、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2、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3、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法规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
1、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3、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7.仓储业务印花税的风险把控
1、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收取的保管费用1‰贴花。
2、仓储保管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3、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有:仓储保管合同、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结算单据。
8.保险业务印花税的风险把控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应税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等合同。因为印花税实行的是列举法, 未列举的不征,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例如,人身意外险合同、 普通寿险合同、万能寿险合同、投资分红险合同、养老年金险合同、长期 (短期)健康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 第25号)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 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第九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 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因为保险公司属于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其他金融组织,所以保险公司和保户签订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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