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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将停车位出租收取租赁费,是否应当开具发票呢?
要开发票,因为物业公司将停车位出租并收取租赁费,是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规定开具发票。
一、税目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出租停车位开具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填“*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停车位出租”。
二、税率确定
一般地,不动产租赁服务,一般计税税率9%,简易计税征收率5%。
正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办法,适用税率是9%。
如果采取简易计税则适用5%的征收率,简易计税主要针对老项目,也就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而且需要先去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采用。
当然,如果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征收率为5%。
两个例外:
1.个体工商户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征收率为5%,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符合免税条件的,税率栏填“***”。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出租停车位并收取租赁费,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停车位出租”,“税率”栏填9%或5%,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填9%,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填5%;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5%。
各位小伙伴,你家取得的发票开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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