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说
建筑服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说
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跨地区建筑业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月/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当期所项目所在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可填列在"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栏,做为本期机构所在地纳申报表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抵减项。
每年的汇算清缴时,跨地区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与每月/每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合计填列在年度已缴税额栏次中。
建筑企业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异地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凭完税凭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实施项目法施工的,项目部应在月末,向所属总机构或者二级分支机构结转:
借:内部往来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季度或月度预缴
根据季度或者月度实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扣减异地项目0.2%预缴税款之后,核定征收似乎无法扣除):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一分录只能由总机构或者二级分支机构编制
3、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税法计算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不扣除已预缴税款):
借:所得税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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