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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规定
二、政策理解及实务要点(注意预缴税款的差额口径)
【案例】建筑企业A提供某项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将门窗安装分包给建筑企业B分包方,分包款包括含门窗和安装费。(备注:为了方便大家理解,举例为门窗安装,还有钢结构分包等分包形式)
(一)政策出发点
1.实务中,B分包方可能会存在两种开票方式:
(1)开一张安装服务发票,包含门窗货物和安装费,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发布前允许全部差额
(2)开两张发票(还比如钢结构分包),开一张销售门窗货物和一张安装服务发票,部分省市允许全部差额,部分省市只允许差额安装服务发票。
【提醒】实务中,分包方因可少缴税(满足简易计税条件或减少销售额),还有可能直接让门窗供应商直接给总包方开票。
2.政策出发点
税务总局2019年第31号公告如果就是针对“开一张安装服务发票”,本来公告之前就允许差额,没有必要再出政策,税务总局2019年第31号公告放宽口径,允许第二种情况全部差额。
(二)政策的条件
提醒各位企业老师,税务机关老师不是对建筑分包专业很了解,所以实质和形式一定要统一。
政策的条件: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也就是说货物价款也是支付给分包方的,如何把握是否“给分包方的”是实务关键点。
1.分包:必须符合建筑行业规定的分包。
2.发票的形式:思考以下问题就能知道实务对发票要求。
【思考】如果所谓的“分包方”只开一张销售货物的发票,您说属不属于分包呢?(注意混合销售的概念)
【思考】如果货物发票是分包方的供货方开具的,您说能不能差额?
3.合同的要求
【情形一】与分包方签一个合同,包括门窗货物和安装费
【情形二】与分包方签两个合同,销售门窗合同和安装费合同,要注意合同内容的关联,比如销售门窗是其他项目单独货物销售,也不能差额。
(三)政策的应用(合规安排省税)
1.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包含了货物价款,没有要求货物发票必须是简易计税,也可以是一般计税方法。
2.企业经营模式的变化,特别货物是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将会引起企业经营模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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